答: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九条,在案件调查过程中,需要对有关货物、物品进行取样化验、鉴定的,由海关或者海关委托的化验、鉴定机构提取样品。提取样品时,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到场;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未到场的,海关应当邀请见证人到场。因此,在当事人或代理人不在场的情况下,海关可以邀请见证人在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