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减免税申请人因故需对已开具的 《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中的到货口岸、合同号、原产地等3个项目进行修改的,主管海关凭减免税申请人的书面申请,经审批后,方可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