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您好。根据《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23.01品目注释,加工完整的动物(包括家禽、海生哺乳动物、鱼、甲壳动物、软体动物或其他水生无脊椎动物)或除骨、角、壳等的其他动物产品(例如,肉或杂碎)所得,其原料主要来自屠宰场、水上渔业加工厂、罐头厂或食品加工厂等,通常经蒸汽加热后压制或用溶剂处理以脱去其油、脂。处理过的产品要经长时间加热使其干燥和消毒,最后经碾磨成粉。也包括呈团粒状的上述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