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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柜员机出钞器的归类到底怎么定?
    发布时间:2014-06-19 08:24:57  浏览:940次
    问:您好。公司进口的柜员机出钞循环器,原申报的税号海关通知说需要更改,税率相差很大,要求我们补税。理由是出钞器和出钞循环器是不同的,后者不能用前者的税号。现在我们看到海关公告确定了我们申报的税号是正确的,但是海关说那个公告是从今年7月1日起生效,之前还是要按原来通知的税号更改,请问我们要怎么办?谢谢。

    答: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39号,经国务院批准,自2014年7月1日起,税目84734010的名称“自动柜员机用出钞器”修订为“自动柜员机用出钞器和循环出钞器”,进口关税税率暂定为5%。这实际上以公告的形式确认了原税则条文中描述的“出钞器”包括“循环出钞器”。公告中的生效时间是税则条文修改的生效时间。条文修改的生效时间不应当影响对原税则中“出钞器”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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