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您好。我是从事电子商务,网络代购的。主要帮国内用户从英国一些药店买药品,从英国直接寄到客户手中,我们只是赚取一点佣金。因为药品贵,以及信任问题,我们的客户基本上都是朋友熟人介绍的。现在海关出了新公告,网上出现“朋友圈代购将被视为走私”这样的说法。我感有些害怕。请问怎么看待这一公告呢?谢谢。
答:您好。关于
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56号,目前媒体以及一些海关工作人员都存在错误的解读。该公告第一条已经界定了适用范围,电子商务企业或个人通过经海关认可并且与海关联网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实现跨境交易进出境货物、物品的,按照该公告接受海关监管。 其他途径的网上购物仍然按目前的规定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