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您好。我司从一家韩国企业进口货物,对方是经韩国本国海关认证的AEO企业,听说是可以在我国直接也适用A类企业的通关待遇,请问具体情况是怎样的?谢谢。
答: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20号,韩国海关认证的AEO企业直接出口到我国的货物,可以享受到我国海关给予的通关便利措施。我国进口商向我国海关申报从韩国AEO企业进口货物时,应在进口报关单“备注栏”处填入由韩国海关认证的AEO编码。我国海关将该编码与韩国海关事先提供的认证企业信息进行对碰,在两者一致的情况下,进口通关环节自动适用便利措施。在此应提醒的是,目前海关实施的企业分类管理将被企业信用管理取代,具体规定请参阅《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