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是一家公司的销售主管,被海关缉私指控擅自销售加工贸易保税货物,在侦查阶段讯问时我受到威胁,所做的笔录不是本人的真实意思。现在案件已经起诉到法院,律师也向法院提起非法证据排除的申请,法官表示可以召开庭前会议讨论非法证据的问题,请问这是否意味着有可能在庭前会议直接排除缉私局做的讯问笔录?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在开庭以前,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但是应当注意到,庭前会议是对程序性争议问题集中听取意见,为确定庭审重点,便于法官把握庭审重点,提高庭审效率,非法证据排除仍然需要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八条等规定通过庭审法庭调查程序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