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家住在河北,5月份从香港购买了一些化妆品和手表,过关时被深圳某海关查扣了,说我超量携带而且有不良记录要对我行政处罚,当时对我做了笔录之后,我就回河北了。刚开始,我经常打电话去问,海关不是没有人接就,就是让我等。后来我也就没有再管这件事了,海关也没有联系过我。最近与一位学法律的同学聊起此事,她说海关的行政处罚可以公告送的,往海关单位门口的公告栏上一贴,过了规定的期间就算公告送达了。我觉得这也太不负责任了吧,我住在河北,难不成我时不时要到深圳海关门口公告墙上去瞧一瞧?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依法予以公告送达的,海关应当将行政法律文书的正本张贴在海关公告栏内。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告送达的,还应当在报纸上刊登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