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小舅的公司涉嫌走私被查,他刚好在国外没有回来,后来检察院决定让公司的经理承担责任,而他则没有处理,但是他也被认定需要没收财产300万元,请问一下,这个不需要找到当事人,检察院就可以直接在起诉书中说明,还是需要另外提出申请?
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7]1号)第八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程序,需要制作申请书,并依规定列明主要事项移送法院。
延伸阅读:
第八条 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应当制作没收违法所得申请书。
没收违法所得申请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基本情况;
(二)案由及案件来源;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事实及相关证据材料;
(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被通缉、脱逃、下落不明、死亡的情况;
(五)申请没收的财产的种类、数量、价值、所在地以及已查封、扣押、冻结财产清单和相关法律手续;
(六)申请没收的财产属于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相关事实及证据材料;
(七)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申请的理由和法律依据;
(八)有无利害关系人以及利害关系人的姓名、身份、住址、联系方式;
(九)其他应当载明的内容。
上述材料需要翻译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翻译件随没收违法所得申请书一并移送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7]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