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朋友涉嫌走私犯罪,他的辩护人在案卷中找到一份觉得对他有利的证据,旁听的时候听到辩护人对这份证据发表质证意见的时候,检察官和法官都说这份证据检察官没有作为证据使用,没有在法庭上出示,所以就没让辩护人说了,请问这样合法吗?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规定,证明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都应当在法庭上出示,依法保障控辩双方的质证权。
延伸阅读:
“坚持罪刑法定、疑罪从无、非法证据排除等原则,严把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法律适用关,防止“起点错、跟着错、错到底”。最高人民检察院深刻总结冤错案件教训,先后颁布切实履行检察职能防止和纠正冤假错案、调查核实侦查违法行为等指导意见,突出强调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既审查有罪和罪重证据,又审查无罪和罪轻证据。”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侦查监督、维护司法公正情况的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