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描述:我司出口货物被海关查验,认为我们归类不符,海关要来调查货物实际用途以确定归类,但没有给我们出具《稽查通知书》,我们担心海关稽查人员来了直接把我们的电脑主机搬走,他们有这样的权利吗?
中国海关律师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实施条例》,海关进行稽查时,应当在实施稽查的3日前,书面通知被稽查人。在被稽查人有重大违法嫌疑,其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以及进出口货物可能被转移、隐匿、毁弃等紧急情况下,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海关可以不经事先通知进行稽查。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实施办法》规定,被稽查人所在场所不具备查阅、复制工作条件的,经被稽查人同意,海关可以在其他场所查阅、复制。海关需要在其他场所查阅、复制的,应当填写《海关稽查调审单》,经双方清点、核对后,由海关稽查人员签名和被稽查人代表在《海关稽查调审单》上签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