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描述:您好,我有一位亲友因涉嫌走私被海关缉私局拘留,逮捕后律师发现了亲友的公司原先申报的内容是曾经海关审核过的,这次发生的所谓错误也是依审核的内容来申报的,请问这种情况该怎么办?谢谢。
中国海关律师网:您所述情况,如果发现有可证明走私犯罪嫌疑人无罪证据,可以向海关缉私部门提出,也可以向检察院提出。海关缉私部门作为办案机关、检察院作为批准逮捕机关有责任进行审查。
延伸阅读:
“第一百八十三条 经过侦查,发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案件:
(一)没有犯罪事实的;
(二)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三)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四)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五)犯罪嫌疑人死亡的;
(六)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
对于经过侦查,发现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不是被立案侦查的犯罪嫌疑人实施的,或者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犯罪嫌疑人不够刑事处罚的,应当对有关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并对该案件继续侦查。”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三百二十二条 对已作出的批准逮捕决定发现确有错误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撤销原批准逮捕决定,送达公安机关执行。
对已作出的不批准逮捕决定发现确有错误,需要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撤销原不批准逮捕决定,并重新作出批准逮捕决定,送达公安机关执行。
对因撤销原批准逮捕决定而被释放的犯罪嫌疑人或者逮捕后公安机关变更为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又发现需要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重新作出逮捕决定。”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