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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制作虚假投料单以应对海关检查会有走私嫌疑吗?
    发布时间:2019-08-06 08:24:23  浏览:1617次

    问题描述:您好,在一起擅自销售保税货物并且以虚假出口核销的案件中,我司的一位员工平常是在操作投料单的,曾有一段时间分管经理叫他记录投料情况,增加了投料量,造成保税料件被大量投入生产的假象,请问如果他知情的话,会涉走私案吗?


    中国海关律师网:知情并不等于参与走私。擅自销售走私案件的主要实施环节是销售、虚假出口核销,您所述的员工从事的工作性质来看,并非实施走私的关键、主要环节,而是走私既遂后应对海关检查的后续动作,因此不应作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而受到刑事处罚。


     

    延伸阅读:

    第二十三条 实施走私犯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犯罪既遂:

    ()在海关监管现场被查获的;

    ()以虚假申报方式走私,申报行为实施完毕的;

    ()以保税货物或者特定减税、免税进口的货物、物品为对象走私,在境内销售的,或者申请核销行为实施完毕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410号)

     

    “2.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认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在单位实施的犯罪中起决定、批准、授意、纵容、指挥等作用的人员,一般是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包括法定代表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在单位犯罪中具体实施犯罪并起较大作用的人员,既可以是单位的经营管理人员,也可以是单位的职工,包括聘任、雇佣的人员。应当注意的是,在单位犯罪中,对于受单位领导指派或奉命而参与实施了一定犯罪行为的人员,一般不宜作为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对单位犯罪中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根据其在单位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犯罪情节,分别处以相应的刑罚,主管人员与直接责任人员,在个案中,不是当然的主、从犯关系,有的案件,主管人员与直接责任人员在实施犯罪行为的主从关系不明显的,可不分主、从犯。但具体案件可以分清主、从犯,且不分清主、从犯,在同一法定刑档次、幅度内量刑无法做到罪刑相适应的,应当分清主、从犯,依法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法〔200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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