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描述:公司涉及走私,员工被带走调查,后他以打电话的方式通知公司负责人到指定地点接受海关的人员的调查,然后被通知人也被认定涉案被逮捕,请问一下该情况能认定为协且司法机关抓捕犯罪嫌疑人进而认定具有立功情节吗?
中国海关律师网: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法发〔2010〕60号)的相关规定,按照司法机关的安排,以打电话、发信息等方式将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约至指定地点,使司法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属于“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情形。
延伸阅读:
一、关于“协助抓捕”的具体认定
“五、关于“协助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具体认定
犯罪分子具有下列行为之一,使司法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属于《解释》第五条规定的“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1.按照司法机关的安排,以打电话、发信息等方式将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约至指定地点的;2.按照司法机关的安排,当场指认、辨认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3.带领侦查人员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4.提供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联络方式、藏匿地址的,等等。
犯罪分子提供同案犯姓名、住址、体貌特征等基本情况,或者提供犯罪前、犯罪中掌握、使用的同案犯联络方式、藏匿地址,司法机关据此抓捕同案犯的,不能认定为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同案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法发〔2010〕60号)
二、关于“立功表现”的具体认定
“第五条 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