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描述:您好,我同学因涉嫌走私坚果被刑事立案,他自己有一家公司,并以公司的名义向香港的供应商采购,但支付货款用的是个人银行卡,请问这种情况还能被认定为单位犯罪吗?谢谢。
中国海关律师网:您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2002]139号),具备下列特征的,可以认定为单位走私犯罪:(1)以单位的名义实施走私犯罪,即由单位集体研究决定,或者由单位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的其他人员决定、同意;(2)为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违法所得大部分归单位所有。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法释〔1999年14 号〕)还规定了不以单位犯罪论处的情况。
延伸阅读:
第一条 刑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既包括国有、集体所有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也包括依法设立的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和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
第二条 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
第三条 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的,依照刑法有关自然人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法释〔1999年14 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