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描述: 您好,我看网上很多走私成品油的新闻,办案机关也抓了很多人,包括出资购买人、运输人及卸货人员等,有时候那些盯梢望风的人员也一并涉案了,我觉得这些人的作用很轻,为什么也会涉案,对于这些盯梢望风的人员如何被认定需要被追究刑事责任?谢谢。
兰迪海关部:您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关于印发<打击非设关地成品油走私专题研讨会会议纪要>的通知》(署缉发[2019]210号),对成品油走私共同犯罪或者犯罪集团中的主要出资者、组织者,应当认定为主犯;对受雇用的联络员、船长等管理人员,可以认定为从犯,如其在走私犯罪中起重要作用的,应当认定为主犯;对其他参与人员,如船员、司机、“黑引水”、盯梢望风人员等,不以其职业、身份判断是否追究刑事责任,应当按照其在走私活动中的实际地位、作用、涉案金额、参与次数等确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
上海兰迪(深圳)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广东省涉外律师新锐人才,深圳市涉外律师新锐人才,高级企业合规师。目前致力于海关领域的法律服务,专注于进出口贸易合规、企业合规、跨境电商、走私刑事辩护、海关行政争议解决、商品归类、海关估价等法律服务。办理多起疑难复杂走私刑事、海关与涉外行政案件;多次为客户进出口贸易中的疑难问题出具法律意见、提供有效解决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