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国《海关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了暂时进口的货物需要延长复运出境或者复运进境期限的,应当根据海关总署的规定办理延期手续。关于具体的延期规定,可以参考《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管理办法》第十、十一条。关于申请延期复运出境的格式文本,可参考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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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律师 陆怡坤 / 兰迪海关部兰迪海关部成员,中国律师资格,中国法学会会员。曾在《中国法治》《华南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和《海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上发表专业学术论文,在广东省法学会诉讼法学研究会2021年年会中获得论文一等奖。
司法部“2022年度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部级科研项目:《企业合规制度研究》,课题参与人,项目编号:22SFB3018。
2022年开始致力于海关领域的法律服务,深耕于走私犯罪辩护、涉案企业合规整改等专门领域,曾多次跟随团队律师参与办理重大疑难复杂走私刑事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