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03号,我国自2023年8月24日(含)起全面暂停进口原产地为日本的水产品,通过水客通关入境原产地为日本的水产品,逃避海关监管,将构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走私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走私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不作为正式的法律意见。
前上市公司品牌总监,中国律师资格,专注于为进出口企业提供专业法律服务,包括跨境代购、海关行政争议解决、进出口贸易合规、走私犯罪刑事辩护等,曾参与办理多起走私犯罪、海关行政处罚等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