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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向日本出口鲤科鱼类卫生证书样本的通知国质检动函[2005]872号
    发布时间:2005-06-27 06:00:00  浏览:1994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向日本出口鲤科鱼类卫生证书样本的通知
    (2005年11月4日 国质检动函[2005]872号)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近期,日本修改了《渔业资源保护法》,对进口的某些鲤科鱼类制定了出具卫生证书等要求(具体内容见附件1)。根据日本有关要求,总局设计了出口日本鲤科鱼类用动物卫生证书(附件2)并得到了日方的确认。请各局自接到通知之日起,根据新证书对出口日本的鲤科鱼类开展检验检疫和出证工作。
      附件:1.向日本出口鲤科鱼类卫生要求
         2.动物卫生证书(略)

      附件1:
    向日本出口鲤科鱼类卫生要求
    (《渔业资源保护法》中修订内容)

      以下卫生要求适用于向日本出口鲤科鱼类:
      引言
      本要求中的鲤科鱼类包括:鲤鱼、锦鲤、鲫鱼 (包括金鱼)、鲢鱼、鳙鱼、草鱼、青鱼。上述鱼类无论出口日本做何用途均需出口国官方机构出具动物卫生证书,其他鲤科鱼类不要求出具卫生证书。
      有关要求
      一、向日本出口鲤科鱼类的渔场需来自出口国官方确认无SVC和KHV的渔场。
      二、出口鲤科鱼类的养殖、繁殖场应处在出口国官方机构的监测之下,出口前两年内没有发生 SVC和KHV,官方监测采用OIE推荐的方法,包括临床检测的方法。
      三、出口鲤科鱼类的养殖场应配备必要的养殖用水消毒设施。
      四、运输工具、容器或其他装置须为新的或经过消毒。
      五、出口鱼在官方机构出具卫生证书后应与其他的鱼隔离饲养。
      六、出口鲤科鱼类的渔场如果暴发SVC和/或 KHV,出口国官方机构应向日本农林水产省食品安全和消费食物局动物健康和动物产品卫生课进行通报。
      七、除以上要求外,如果日本官方机构对进口到日本的鲤科鱼类检测到SVC或KHV,日本官方机构将通知出口商,探察有关情况并要求出口渔场改进疫病防控措施。同时,该批鱼将做销毁处理。
      八、出口国官方机构应该每隔半年对出口渔场进行检查,保证渔场符合日本有关要求。
      九、在满足以上要求的基础上,出口国官方机构应向每批出口的鲤科鱼颁发包含以下内容的卫生证书:
      1.出口鱼基本情况:包括品种,总重量或数量,包装数量,渔场名称和地址,发货人姓名、地址和收货人姓名、地址、航班号等。
      2.最后一次检查的日期、方法和结果。
      3.消毒日期和方法。
      4.颁发卫生证书兽医官的姓名、地址和签名。
      5.卫生证书颁发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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