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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关总署办公厅、外经贸部办公厅关于扩大许可证电子数据验核试点的通知 (署办通〔2000〕114号)
    发布时间:2000-03-22 06:00:00  浏览:2586次
    海关总署办公厅、外经贸部办公厅关于扩大许可证电子数据验核试点的通知  (署办通〔2000〕114号)
     

     天津、上海、宁波、厦门、青岛、深圳、汕头、黄埔、江门、湛江海关:

        根据“金关工程”要求,外经贸部与海关总署于1998年建立许可证联网核查系统,经过一段时间的试行,各级发证机关许可证数据传输质量有了很大的提高,海关验核和反馈许可证电子数据条件更加成熟。第一批试行许可证电子数据验核的拱北、成都和大连海关均取得了较好效果。为了进一步推进和巩固许可证联网核查系统的应用成果,外经贸部和海关总署协商决定,进一步扩大许可证电子数据验核的试点范围。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本次扩大实行许可证电子数据验核的海关为天津、上海、宁波、厦门、青岛、深圳、汕头、黄埔、江门、湛江等10个海关。上述海关应在200041日起,在全关区内实行纸面许可证与电子数据核注、核销后办理放行货物手续的工作制度,即必须将许可证纸面证书与电子数据同时作为对许可证应证商品的监管依据,在确认纸面证书与电子数据内容一致后方可进行核销及验放。有关准备工作请于2000331日前安排就绪。

        二、进出口许可证与报关单填报内容验核时,对经营单位及贸易方式栏目的审核按以下原则掌握:

        1.进口货物报关单经营单位与进口许可证上的进口商或收货人一致。

        2.出口货物报关单经营单位与出口许可证上的出口商或发货人一致。在特殊情况下,报关单填报的经营单位也可以是许可证备注栏内注明的企业。

        3.海关报关单上的贸易方式是海关的监管方式,不再与许可证上的贸易方式核对。

        三、海关总署与外经贸部有关部门必须及时传送和接收许可证电子数据,保证各现场海关对许可证进行实时审核验放,同时每日将许可证核销数据逐单经海关总署传送外经贸部。

        四、此次扩大试点的10个海关自200041日起不再按《海关总署办公厅、外经贸部办公厅关于暂缓执行〈关于试行进出口许可证联网核销协议〉和〈关于印发规范进出口的若干规定的通知〉》(署办法〔199914号)的规定办理有关核销手续。

        对无许可证电子数据或与纸面许可证不符的电子数据,各海关应立即通过项目运行值班热线查询,并由外经贸部向海关补传相关数据,经海关审核后方予放行。

        试行中有关问题,各单位应及时分别上报各自主管部门。

       

         海关总署办公厅

    外经贸部办公厅

    200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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