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 在大型企业集团内部企业间进行调拨加工贸易料件试点的通知
署加发〔2004〕16号
上海、南京、深圳海关:
为贯彻十六届三中全会关于引导加工贸易转型升级的精神,支持和促进高新技术大型企业集团加工贸易发展,根据大型企业业务发展的需求和深圳海关报告的情况,经研究决定,在大型企业集团内部企业间进行调拨加工贸易料件的试点。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料件调拨的定义及试点范围
(一)保税进口料件调拨是指同一集团内企业间未经加工的保税料件进行互相调拨,非同一集团内的企业不得互相调拨。
(二)试点首先在深圳南方中集集装箱制造有限公司与上海中集冷藏箱有限公司,鸿富锦精密工业(深圳)有限公司与富士康(昆山)电脑接插件有限公司之间进行。
(三)上海中集冷藏箱有限公司、富士康(昆山)电脑接插件有限公司的资格确认,由其集团总公司向深圳海关申请,深圳海关征求上海、南京海关确认并同意后进行料件调拨。
二、试点操作模式
(一)料件调拨具体操作,比照加工贸易深加工结转模式进行。有关企业在调拨前向商务部门、海关申请办理手册变更。
(二)对调拨双方同为广东省内的,按《广东海关加工贸易跨关区深加工结转管理办法》办理;对调拨双方其中一方不在广东省内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保税货物跨关区深加工结转的管理办法》办理。
(三)调拨双方的商品编码、品名、规格、价格、计量单位必须与原进口时的一致。
三、试点工作由深圳海关牵头与有关海关进行协调,制定具体操作配合办法,商上海、南京海关同意后报总署备案。
四、请你关高度重视,认真准备,加强实际监管,及时对有关保税货物调拨情况进行核查或稽查,确保有效监管。
五、请参加试点的有关海关及时报送试点信息,总结试点情况。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总署加贸司联系。
海关总署
2004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