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规范性文件
- 海关总署 | 公告2024年第174号 | 2024年11月29日发布 | 2025年1月1日实施 | 加工贸易综合
2024年11月29日,海关总署发布公告,自2025年1月1日起,对保税物流账册实施核销管理。
- 现行有效
- 规章
- 海关总署 | 令273号 | 2024年10月28日发布 | 2024年12月1日实施 | 加工贸易综合
根据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海关总署第273号令)重新发布
- 现行有效
- 规范性文件
- 海关总署 | 公告2024年第66号 | 2024年5月31日发布 | 2024年7月1日实施 | 加工贸易综合
2024年5月31日,海关总署发布关于加工贸易账册整合优化的公告
- 现行有效
- 规范性文件
- 海关总署 | 公告2024年第49号 | 2024年04月30日发布 | 2024年06月01日实施 | 加工贸易
海关总署制定了《加工贸易货物“短溢区间”管理行政执法裁量基准》,现予以发布。
- 现行有效
- 规范性文件
- 海关总署 | 公告2024年第50号 | 2024年4月30日发布 | 2024年7月1日实施 | 加工贸易管理综合
自2024年7月1日起,企业应如实填报加工贸易手(账)册项下的料件和成品、简单加工业务申报表表体和保税核注清单“重点商品标识”栏目
- 自2024年7月1日起实施
- 规范性文件
- 商务部等 | 商贸函〔2023〕188号 | 2023年6月19日发布 | 2023年6月19日实施 | 加工贸易管理综合法规目录
经地方申报和专家评审,综合考虑各地加工贸易产业基础、发展水平、共建机制、区域布局等因素,三部门共同确定了新认定的重点承接地、承接转移示范地,以及通过考核的老重点承接地名单,现予以公布。
- 现行有效
- 行政规章
- 海关总署 | 令第262号 | 2023年3月9日发布 | 2023年4月15日实施 | 加工贸易
为了促进加工贸易健康发展,规范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 现行有效
- 规章
- 海关总署 | 令第262号 | 2023年3月9日发布 | 2023年4月15日实施 | 加工贸易综合
2013年6月27日海关总署令第208号公布 根据2018年11月23日海关总署令第243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23年3月9日海关总署令第262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 已经海关总署令273号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