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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关总署  下发《便捷通关作业规程(试行)》的通知  〔署通发〔2001〕401号〕
    发布时间:2001-10-19 15:31:38  浏览:2559次

    海关总署  下发《便捷通关作业规程(试行)》的通知 [1]

    署通发〔2001401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为贯彻“依法行政,为国把关,服务经济,促进发展”的海关业务工作指导思想,保证便捷通关措施的正常实施,根据《海关总署、外经贸部关于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若干问题的通知》(署厅发〔2001279)及相关文件精神,海关总署在组织开发便捷通关计算机软件的同时,制定了《便捷通关作业规程(试行)》,现予下发。

        试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总署通关管理司反馈。

        附件:便捷通关作业规程(试行)

                                                   海关总署

                                                20011019

    附件

    便捷通关作业规程(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依法行政,为国把关,服务经济,促进发展”的海关工作方针,保证便捷通关措施的正常实施,根据《海关总署、外经贸部关于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若干问题的通知》(署厅发〔2001279),制定本作业规程。

        第二条  大型高新技术企业适用便捷通关措施资格的取得、暂停及撤消按《关于大型高新技术企业适用便捷通关措施的审批规定》(海关总署、外经贸部第86号令)执行,总署及各直属海关通关管理部门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办理有关备案、审批手续。

        第三条  大型高新技术企业取得适用便捷通关措施的资格后,海关总署及直属海关主管部门应根据业务主管部门的书面通知修改维护相应通关作业参数。其中全国适用的由海关总署负责维护下发全国执行,在某一直属关区范围内适用的,由直属海关负责维护。

        第四条  经审批的企业可以享受一种便捷通关措施,也可以享受多种便捷通关措施。在人工专业化审单、接单复核及税费处理、查验放行等作业环节,关员可根据通关系统提示确定企业享受的便捷措施种类。

        第五条  经海关批准享有便捷通关程序资格的企业可以自行办理报关纳税手续,也可以委托海关准予注册登记的报关企业办理报关纳税手续。

        第六条  经批准享有提前报关资格的企业,可在进口货物启运后抵港前、出口货物运入海关监管场所前3天内,在能够确定其进出口货物的品名、规格、数量等申报项目的条件下,提前向海关办理报关手续并递交有关单证,货物运抵后直接办理现场验放手续。海关接受申报后,人工专业化审单、接单复核、税费处理环节按现行规定操作。

        货物实际进口或者出口时与原提前申报内容不符的,企业应当在向海关通关现场办理交单审核及货物验放手续前,向海关申请修改该项申报,海关应予接受。

        第七条  在报关单预录入及联网申报环节,通关系统不再对享有提前报关资格企业的报关单进行舱单强制检查和退单,即对于有舱单号但海关无舱单电子数据的报关单,程序仅提示“指定舱单没找到,是否继续”,允许继续完成预录入并向海关正常申报。

        在审单环节,对于享有提前报关资格的企业作为经营单位或收发货单位的报关单,若申报的舱单在海关的舱单库中有记录,则正常核注;若申报的舱单在海关的舱单库中无记录,则先不进行核注。

        在放行环节,对享有提前报关资格企业的报关单,若申报的舱单在海关的舱单库中有记录,关员应按规定进行正常核注核销,若申报的舱单在海关的舱单库中无记录,可先放行货物,事后进行舱单补核。提前报关的报关单电子数据在货物放行后非经批准不得删除。

        第八条  对于事后补核舱单的报关单,通关系统每日自动将报关单数据与舱单数据进行核对,并进行补核操作。核对发现有误的,自动将报关单列入已放行但未核舱单的报关单清单中,由现场海关舱单管理岗位关员逐票核对,根据实际情况按规定程序办理报关单或舱单修改手续后,对舱单进行人工补核操作。

        现场海关舱单管理岗位关员应加强对提前报关舱单的监控和清理。

        第九条  享有联网报关资格的企业可应用中国电子口岸平台直接向进出口地或主管地海关办理报关手续,海关审核报关单电子数据后发送电子回执。

        联网报关的报关单及报关单证明联由企业自行打印交海关审核。

        有条件的海关可实行与指定银行联网实行网上付税,海关向企业发出税费缴纳通知后,验凭银行暂扣税款回执办理税单打印及货物放行手续。有关网上付税的操作规定另行制定。

        第十条  海关对享有加急通关资格企业的报关单实行优先审单,通关系统对上述企业的需人工审核的报关单优先派单。

        通关系统在人工专业化审单(包括转岗、挂起)、接单复核、税费处理、放行等环节自动提示企业享有的各项便捷通关资格。现场关员应根据上述提示,优先办理各种手续,优先解决疑难问题。

        享有加急通关资格的企业进出口货物较多的通关现场,海关应设立便捷通关窗口优先审核、优先办理货物验放手续。上述企业可以通过预约联系有关海关在非工作时间和节假日办理通关手续。

        第十一条  经批准享有担保验放资格的企业,在海关审批的期限内可凭企业资信办理本企业进出口货物的担保验放手续。

        上述企业每批进出口货物在正式向海关申报并接收到海关接受申报信息后,可打印“进(出)口货物担保验放清单”一式两份并加盖印章,凭以办理货物验放手续。

        需提供许可证件而无法提供的,不允许进行担保放行。享有担保验放资格的企业进出口许可证件管理商品,应将“担保验放清单”及纸质许可证件交现场海关接单复核岗位关员优先验核后,办理担保验放手续。

        验放环节关员验放货物后,收存一份担保验放清单,在另一份担保验放清单上签名、批注日期并加盖验讫章,交还企业作为正式向海关递交的纸质报关单的附件。

        “进(出)口货物担保验放清单”格式与报关单相同,右上角打印“担保验放”字样。

        在担保验放环节,放行关员应根据系统提示及自主风险分析,决定是否查验。

        第十二条  对担保验放后的货物报关单,海关人工专业化审单、接单复核、税费处理作业环节按现行规定操作,但不再进行查验布控和现场验估。人工审单、接单复核、税费处理环节为确定商品归类、许可证件、完税价格、原产地等,必要时可要求企业补充提供有关单证或信息。

        担保验放后的报关单电子数据非经批准不得删除。

        企业凭“进(出)口货物担保验放清单”提取、发送货物后,应在接到海关递单通知后15日内补办完成接单复核、税费缴纳等手续。现场海关接单岗位关员应定期对企业补办手续情况进行核查。

        担保验放货物有关舱单核销的要求与提前报关相同。

        第十三条  经海关批准实行加工贸易联网监管的企业,应在向海关申报货物进出口、结转报关单前,向海关申报“清单”。一份报关清单对应一份报关单,报关单商品项由报关清单归并而得。通关系统自动审核报关清单与报关单及电子账册的一致性,人工专业化审单关员必要时可抽核报关清单。

        第十四条  对大型高新技术企业进出口的货物,应当查验又不便在通关现场查验的,海关应根据企业要求,优先派员到企业结合生产或装卸环节实施查验。查验现场验货时,应优先查验。大型高新技术企业的出口货物如果已在生产、装运环节经海关上门查验,出口报关或转关时,出口地海关一般不再重复查验。

        第十五条  海关通关作业各环节发现企业利用所享有的便捷通关资格伪报、瞒报或有其他走私违法嫌疑的,按规定程序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六条  进出口地海关应加强与企业主管地海关的联系配合,在办理便捷通关程序过程中出现问题时,应主动联系主管地海关及时解决。为保证货物及时通关,两地海关意见不一致时,应按主管地海关意见办理。

        第十七条  各海关在实施某项便捷通关程序过程中遇到具体业务问题,应按业务性质及职能分工分别由各主管业务处处理,需要请示总署的,也应按业务性质及职能分工分别请示总署有关业务司局。如涉及多项业务且无法确定主管业务司局时,可请示总署办公厅。

        第十八条  为及时解决企业在通关过程中遇到的各种问题,全国海关建立通关咨询服务及热线值班制度,通过现场办公和电话、网站等方式优先受理大型高新技术生产企业提出的通关咨询、查对、投诉或其他应急要求,值班人员实行首问负责制。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1111日起试行。

    [1]根据《海关总署关于调整便捷通关有关程序及规定的通知》(署监发〔2004280)修改第七条第三款及第十二条第三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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