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力于为中国进出口企业服务
  • 海关律师网 > 海关法库 > 海关通关与关税类 > 海关通关与关税法规综合目录
    海关总署公告2012年第33号  关于我国对进口电器电子产品征收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
    发布时间:2012-06-26 17:18:54  浏览:2872次

    海关总署公告2012年第33  关于我国对进口电器电子产品征收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271日起,我国对进口电器电子产品征收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根据《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国务院第551号令)和《财政部  环境保护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234号),海关负责征收进口基金。为做好基金的征收工作,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对201271日起申报进口的电器电子产品,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按照有关规定向海关缴纳基金。
      第一批纳入基金征收范围的电器电子产品的具体商品名称、海关商品编号和征收标准详见本公告附件。
      进境邮递物品和进境旅客所携行李物品不缴纳基金。
      二、以加工贸易、进境修理、租赁、暂时进出口等方式进口的电器电子产品申报进境时,海关不征收基金。如上述产品内销、为国内留购或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复运出境,海关应在办理货物征免税手续的同时,征收基金。
      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电器电子产品,海关不征收基金;上述产品申报出区内销时,海关应在办理征免税手续的同时,征收基金。
      三、基金征收的起征点为每票50元人民币。
      四、海关征收基金应出具《海关进口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专用缴款书》,其格式与海关税收专用缴款书格式相同,科目填写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
      五、基金的征收缴库按关税征收缴库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对进口电器电子产品征收基金适用的商品名称、海关商品编号和征收标准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六日

    相关推荐
    留言(0)
      *请勿发布暴力、色情等违法不良信息,一经发现将会进行封号处理!
      法律服务
      热点推荐
      最新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