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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99号 关于洋山特殊综合保税区统计办法
    发布时间:2019-12-17 16:03:00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3759次
    【发布部门】海关总署 【发文字号】公告2019年第199号
    【发布日期】2019年12月17日  【实施日期】2020年 月 日
    【法律类别】特殊监管区域 【效力层级】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 待生效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99号

    (关于洋山特殊综合保税区统计办法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总体方案》要求,保障海关对洋山特殊综合保税区进出境及进出区货物统计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完整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工作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洋山特殊综合保税区监管办法》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现就洋山特殊综合保税区统计办法公告如下:

      一、增设海关统计代码

      (一)增设海关经济区划代码“S”,表示特殊综合保税区。

      (二)增设洋山特殊综合保税区国内地区代码“3122S”,用于编制10位数区内企业海关注册编码及申报境内目的地与货源地。

      (三)增设特殊综合保税区运输方式代码“S”,用于洋山特殊综保区与境内区外之间进出口申报。

      二、洋山特殊综合保税区进出境货物

      (一)除另有规定外,货物从境外运入洋山特殊综合保税区以及从洋山特殊综合保税区运往境外,实施海关进出口货物贸易统计。

      (二)洋山特殊综合保税区管理机构建立的公共信息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服务平台”)应当满足进出口货物贸易统计原始资料的采集与质量控制要求。

      三、洋山特殊综合保税区与境内之间进出的货物

      (一)除另有规定外,货物从境内区外运入洋山特殊综合保税区以及从洋山特殊综合保税区运往境内区外,实施海关单项统计。

      (二)海关单项统计原始资料取自海关通关系统。

      四、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洋山特殊综合保税区通过验收封关运行之日起施行。

      五、其他事项

      自洋山特殊综合保税区封关运行之日起至服务平台的海关统计功能上线期间,区内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应当于每月25日至27日,以在线填写或界面导入方式,向海关汇总传输上月25日至本月24日期间的进出境货物汇总统计表,汇总说明见附件。具体传输方法另行通知。

      汇总统计表不得包括区内企业已经在海关通关管理系统中申报的进出境货物。

      特此公告。

      

        附件: 洋山特殊综合保税区进出境货物汇总统计表填表说明

      

      海关总署

      2019年12月17日

      

      附件

      

      洋山特殊综合保税区进出境货物汇总统计表填表说明

      

      一、汇总统计表仅适用于采集上月25日至当月24日期间洋山特殊综合保税区进出境货物的统计项目,不得包括区内企业已经在海关通关管理系统中申报的进出境货物。

      二、以在线填写模式录入汇总统计表的,统计项目填写要求如下:

      (一)货物流向:按照实际情况选择“进境”或“出境”。

      (二)进出境关别:按照实际情况在下拉菜单中选择。

      (三)监管方式:按照实际情况在下拉菜单中选择。

      (四)运输方式:按照实际情况在下拉菜单中选择。

      (五)启抵国(地区):按照报关单填制规范在下拉菜单中选择。

      (六)产终国(地区):按照报关单填制规范在下拉菜单中选择。

      (七)商品编号:按照报关单填制规范填写。

      (八)品牌类型:按照报关单填制规范在下拉菜单中选择。

      (九)统计人民币值:填写按照上述统计项目(一)至(八)汇总的上月25日至当月24日期间实际进境或出境的货物总值(汇总规则下同)。进口按照CIF价格填报;出口按照FOB价格填报。按照人民币之外的币制实际成交的,企业自行参照本月征税用折算率折算为人民币价格填写。

      (十)第一法定数量:根据报关单填制规范要求,按照商品编号对应的第一计量单位汇总后填写。

      (十一)第二法定数量:根据报关单填制规范要求,按照商品编号对应的第二计量单位汇总后填写。无第二计量单位的,不予汇总。

      三、以界面导入模式录入汇总统计表的,企业应当自行按照上述要求汇总形成汇总统计表后,向海关传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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