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 | 【发文字号】公告2021年第1号 |
【发布日期】2021年5月12日 | 【实施日期】2021年6月1日 |
【法律类别】濒危珍贵动植物 | 【效力层级】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自2021年6月1日起,我国不再接受未经出口国海关在出口签注栏注明数量并签字盖章的《公约》附录Ⅱ树木物种允许出口证明书)
为切实履行《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以下简称《公约》)义务,做好濒危木材的进口管理工作,依据《公约》第12.3号有效决议的有关规定,自2021年6月1日起,我国不再接受未经出口国海关在出口签注栏注明数量并签字盖章的《公约》附录Ⅱ树木物种允许出口证明书。
特此公告。
国家濒管办
2021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