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6月25日,当事人在莲花山货运港以一般贸易方式向番禺海关申报进口干海参(刺参)一批,申报货值为204000美金(合人民币1422859.2元)。经海关查验并取样送检,货物实际为海参属( Holothuria )物种干制品,与申干海参(刺参)(学名 Stichopusspp )不符。当事人报检的货物与实际不符,影响海关检疫监管。以上行为有报关单、查验记录、鉴定意见书、企业情况说明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2000元整。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