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2023年3月17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的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一票货物,申报货物为复方鹿仙草颗粒,货物货值为FOB 4425美元。经海关查验发现,货物含有天花粉提取物。根据卫生部、经贸部、海关总署《关于加强对中药天花粉及制剂管理的通知》(卫药字(89)第54号),国家对国内生产、经营的中药材天花粉(包括天花粉提取物)禁止出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科处罚款人民币0.5万元整。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