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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进口化妆品商品编码申报不实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越秀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4-07-17 11:29:31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184次

2019年4月26日至2022年4月25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的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产自韩国产玥之秘、魅可丽倪牌等化妆品共62票,申报商品编号为3304990029,实际商品编号应为 3304990021;申报商品编号为3304990039,实际商品编号应为 3304990031;申报商品编号为3304990049,实际商品编号应为 3304990041;申报商品编号为3304990099,实际商品编号应为 3304990031,进口需提供《非<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物种证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之规定:不予行政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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