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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进口润滑油商品编号申报不实违反海关监管规定上海吴淞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2-08-01 14:57:00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532次

    当事人于2020年8月5日向海关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进口润滑油共13项(申报成分含量均为:合成油77.99%、矿物油10%、添加剂12%),申报商品编号3403190000(关税税率8%,增值税税率13%),申报总价:CIF154470美元。

    经查,上述第二至第十三项货物共计103900升,总价共计CIF140484美元,矿物油成分含量均大于70%,应当归入商品编号:2710199100(关税税率6%,消费税1.52元/升,增值税税率13%),且需向海关申报入境检验检疫,与申报不符。

    经海关核定,上述货物漏缴税款共计人民币156239.78元。

    上述事实业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以上行为有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证、海关进出口货物涉税化验鉴定书、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补充申报单、外商提供情况说明、海关税款计核证明书、海关进出境人工查验记录单、当事人情况说明、海关查问笔录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对当事人科处罚款人民币壹拾贰万伍仟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一级海关(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之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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