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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进口肌筋膜冲击仪等商品编号申报不实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皇岗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2-08-02 19:20:06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692次

    2021年12月28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监管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货物:肌筋膜冲击仪迷当事人版1200台,商品编号:9019109000(该商品编号的商品进口关税率4%),经海关查验并经归 类审核发现,实际进口货物的商品编号应为9019101000,该商品编号的商品进口关税率 10%,检验检疫类别为进口商品检验。经调查,2021年4月27日至2021年12月21日当事人申报进口同样商品20票,申报商品品名为肌筋膜冲击仪、肌筋膜冲击仪迷当事人版共27794台,申报商品编号9019109000,实际商品编号应为9019101000,检验检疫类别为进口商品检验。经计核,上述22票报关单申报进口货物的价格为人民币3228.8585万元,涉案货物漏缴税款人民币224.412705万元。当事人上述行为是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和进出口商品检验法规定的行为。

    以上行为有海关检查(查验)记录表、海关进出境人工查验记录单、进口货物报关单、 载货清单、合同、发票、装箱单、深圳海关商品归类审核表、缉私局业务联系单、进口关税增 值税专用缴款书、税款计核证明书、查问笔录、当事人陈述报告、情况说明、微信QQ聊天记录、涉案货物照片等证据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165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 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0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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