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力于为中国进出口企业服务
  • 海关律师网 > 海关行政处罚信息 > 商品归类
    申报进口SUQQU粉霜组合套装等化妆品商品编号、数量申报不实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皇岗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2-08-04 14:06:24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639次

    2021年6月25日,当事人向海关申报SUQQU粉霜组合套装等化妆品一批。经海关查验发现,申报进口货物第12-33项品名、规格与实际不符,申报为套装商品,按照归类原则不应申报为套装,实际为多项独立商品,须按各自品名、规格拆分申报。第12-17项货物拆分后,商品编码与原套装申报的商品编码相符;第18-33项货物拆分后,商品编码与原套装申报的编码不符,申报货物商品编码均为3304990099,实际进口货物18-20项商品编码为3304100092,21-33项商品编码为3304100091;贝德玛卸妆水小样商品编码为3304990039,原套装总价未见异常,即拆分后的两项单品价格之和与原套装价格相符;第27项进口货物数量与申报不符,单列出资生堂红色护手霜总数与分项之和数量不符,申报数量为704支,实际数量为703支。当事人上述行为是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以上行为有海关检查(查验)记录表、报关单、扣留决定书、扣留清单、税款计核证明书、税款计核资料清单、查问笔录、当事人陈述报告、货物照片等证据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五条(二)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2.5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06月22日

    相关推荐
    留言(0)
      *请勿发布暴力、色情等违法不良信息,一经发现将会进行封号处理!
      法律服务
      热点推荐
      最新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