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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出口女式套装商品编号申报不实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蛇口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2-08-04 22:34:43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721次

    2022年3月2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蛇口海关申报出口:女式套装3600套等,共3项货物。2022年3月7日,经海关查验,所查货物第1项商品编码、规格不符,申报规格为针织、100%涤,申报商品编码为6104430000。实际其中1115套为机织、棉质,商品编码为6204220000;2485套为机织、100%涤,商品编码为62042300。第2项商品品名、规格不符,申报品名为女式T恤,实际为女士上衣,申报规格为针织、100%涤,实际为机织、100%涤。第3项商品品名、规格不符,申报品名为女式T恤,实际为女士上衣,申报规格为针织、100%棉,实际为机织、100%棉。

    当事人上述申报不实行为,已经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

    以上行为有检查(查验)记录表、出口报关单、商品归类审核表、装箱单、发票、合同、解释报告、付款回单、出口退税率核算表等证据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五)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9.4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0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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