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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进口再生聚苯乙烯塑胶粒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文锦渡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2-08-05 23:32:59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713次

    2021年12月24日,当事人向文锦渡海关申报进口再生聚苯乙烯塑胶粒25000千克,经海关查验发现并经深圳海关工业品检测技术中心鉴别,当事人上述进口的再生聚苯乙烯塑胶粒25000千克为国家禁止进境的固体废物,被海关查获。案发后,当事人在海关责令退运后两个月内,将上述固体废物再生聚苯乙烯塑胶粒25000千克退运出境,具有减轻处罚的情节。

    以上行为有海关检查(查验)记录表、海关进出境人工查验记录单、案件查获经过、《进口货物报关单》、海关扣留现场笔录、海关扣留决定书、海关扣留(封存)清单、深圳海关工业品检测技术中心鉴别报告、查问笔录、查获货物照片、陈述报告、情况说明等书证物证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科处当事人罚款人民币28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05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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