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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进口“液晶玻璃面板”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福田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2-08-06 18:38:33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530次

    2021年10月20日,当事人以“保税区仓储转口”方式由香港经福田海关1号道向福田海关申报入境 仓储“液晶玻璃面板”48000个,因中控被查验。经海关查验发现:《备案清单》项目序号1申报 “9.7寸液晶玻璃面板”(对应海关编码9013803010《备案手册》序号第145911项)48000个的外 观品质存在瑕疵问题。经鉴定(详见编号 540221621008302《深圳海关工业品检测技术中心鉴别报告》):该批申报入境“9.7寸液晶玻璃面板”为固体废物,毛重2070公斤、净重1920公斤 。当事人嘉和兴公司对海关查验结果、固废鉴定结果均无异议。

    以上行为有查验记录、鉴别报告、鉴别结论通知书、货物照片、询问笔录、企业情况说明等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20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 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0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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