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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进口大凤螺贝壳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大鹏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2-08-06 19:00:21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862次

    2021年04月15日,当事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大凤螺贝壳(商品编码:0508009010)10990千克。2021年04月21日,经大鹏海关查验,取样送检,深圳海关工业品检测技术中心于2021年05月26日出具《鉴别报告》(编号:540221621003422),鉴别结果:所送样品为贝壳,已去肉,有异味、沙土及脏污,判定为加工过程中产生的残余物,根据GB 34330-2017《固体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4.2和固体废物的定义,判断所送样品属于固体废物。其余未见异常。

    当事人对鹏关缉告字undefined0131号《行政处罚告知单》的拟处罚决定有异议,提出申辩。我关经复核认为,当事人的申辩理由不成立。

    以上行为有《检查(查验)记录表》、报关单、当事人陈述及相关单证、《鉴别报告》、相片等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50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0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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