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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进口液晶显示器税则号列申报不实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厦门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2-08-07 15:54:19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691次

    当事人2019年11月26日至2021年11月25日,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进口 “液晶显示器”时,存在品名、接口、商编等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情事:

    (一)因当事人公司提供了错误的接口信息、品名、商编致使申报不实,共计8票报关单:其中,进口液晶显示器接口信息、商编申报错误,申报商编852851100,实际商编应为8528521200;

    报关单品名、商编申报错误,申报品名“液晶显示器”,实际品名应为“液晶显示板”,申报商编8528521100,实际商编为9013803020;

    报关单号(其中2项)、(其中1项)、进口液晶显示器申报商编8528521100,实际商编应为8528521200。

    经计核,上述申报不实行为共计漏缴税款人民币16187.25元。

    (二)因当事人公司提供商编错误,因工作疏忽未尽合理审查义务共同导致申报不实,共计12票报关单。上述报关单进口液晶显示器具有DP及HDMI等多种接口,实际商编应为8528521200,但仅申报DP接口,申报商编8528521100。

    经计核,上述违法货物价值合计人民币1599653.31元,漏缴税额人民币208650.43元。

    综上,对当事人上述申报不实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当事人罚款人民币9万元。

    当事人上述申报不实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当事人罚款人民币0.9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厦门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 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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