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01月19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女式上衣等共10项货物。2022年01月25日,经大鹏海关查验:1、商品项1申报为女式上衣(编码:6114300090)6171件,规格:96%棉+4%涤纶,实际为女针织套头衫(编码应为6110300090)6171件,其中有4380件规格为90%化纤10%氨纶;2、商品项2申报为连衣裙(编码:6204420000)18401件,规格为95%棉 5%涤纶,实际出口连衣裙中有10360件规格为90%化纤10%氨纶,编码应为6204430090。
以上行为有《车辆证件、当事人签名确认的司机证件复印件》《企业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件》《被授权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进出口贸易合同》《交易凭证等价格资料》《报关单及其他随附单证材料》《载货清单》《发票》《检查(查验)记录表》《案件线索移交单》等证据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五)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7.8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0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