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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出口锂电池组使用未经鉴定的危险货物包装容器厦门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2-08-09 13:00:00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600次

    2021年12月22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出口一批锂电池组。01项申报品名:锂电 池组,申报规格:0|0|电动自行车用|三元锂材料制|无品牌|型号WB4817ZFUR1|容量17.5Ah|未含 汞|额定电压48V|||,申报商编:8507600090,申报数量:517个,申报金额:104640.8美元;02项 申报品名:锂电池组,申报规格:0|0|电动自行车用|三元锂材料制|无品牌|型号 WB3615ZFLR1|容量15Ah|未含汞|额定电压36V|||,申报商编:8507600090,申报数量:1个,申 报金额:135.5美元。 经查验并送检,根据《检测报告》(2322000292)检测结果,以上申报的两项锂电池组属于危险货物,该货物产地:福建漳州。该批锂电池组系由当事人生产,当事人作为出口危险货物的生产企业,未向海关申请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的使用鉴定,其构成使用未经鉴定的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清单、发票、合同、查验记录单、检验报告、企业营业执照、企业提交的情况说明、查问笔录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45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厦门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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