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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出口男上衣、裤子商品编号申报不实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大鹏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2-08-10 17:04:10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666次

    2021年10月23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男上衣(6103320000)15162件,男上衣(6203320090)1966件,男裤(6203429090)4506条。2021年10月29日,经大鹏海关查验一科查验:1、商品项1,申报男上衣/针织|上衣|男式|棉+氨纶|全开襟|有扣|无拉链|无牌|无货号、商品编号6103320000,实际货物为丅恤/针织|T恤|男式|棉+氨纶|无拉链|无牌|、商品编号6109100021;2、商品项2,申报男上衣/无牌,实际为男上衣/black art牌,未见侵权;3、商品项3,申报男裤/无牌,实际为男裤/ATOMIC JEANS,未见侵权。

    以上行为有《检查(查验)记录表》《查获经过》《报关单及其他随附单证材料》等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二)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0.8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0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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