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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进口冻整条鱿鱼税则号列申报不实进口海沧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2-08-11 15:16:53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899次

      当事人于2021年8月16日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进口冻整条鱿鱼两批。上述2票报关单商品名称均申报为:冻整条鱿鱼,商品编码均申报为:0307439000。经海关事后验估,实际商品编码均应为:0307431000。当事人上述申报不实行为,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经海关核定涉案货物价值共计人民币93.02万元,漏缴税款共计人民币2.03万元。
      以上行为有当事人陈述、委托人身份证明、公司情况说明、营业执照、报关单、提单、合同、发票、装箱清单、原产地证据文件等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0.4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厦门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0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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