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2月17日,当事人向海沧海关申报进口花岗岩光板一批,申报商品名称:花岗岩光板,申报数量:27500千克、419.37平方米,经海关查验发现光板夹层间有内装不明粉末状物体塑料编织袋9袋。经鉴别上述塑料编织袋内粉末状物体为花岗岩碎料,数量共计200.6千克,属于国家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该票进口花岗岩光板的实际净重30649.4千克,实际数量467.40平方米,漏缴税款人民币2589.61元。当事人进口国家禁止进出口固体废物、进口货物数量申报不实,违反了海关进出口货物监管相关规定。
以上行为有报关单证、查验记录、查问笔录、鉴定报告、理货报告、税款计核证明书等证据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0.4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厦门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4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