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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进口贴片电容、磁性传感器固体废物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港珠澳大桥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2-08-20 16:15:52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739次

    2021年8月25日,当事人以保税仓库货物监管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贴片电容、磁性传感器一批,共计7份报关单。经海关查验及广州海关技术中心鉴别,报关单申报进口的贴片电容属于国家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共计11.2千克;报关单申报进口的磁性传感器属于国家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共计7.18千克。综上,当事人共进口国家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18.38千克。当事人违法输入境内的固体废物零星、少量,数量在5吨以下,并且在海关责令退运后二个月内将固体废物退运出境,具有减轻处罚情节。

    以上行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鉴别报告、企业注册资料复印件、查问笔录等证据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4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拱北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珠海市中级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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