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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进口人造大理石包装未按规定施加IPPC标识芜湖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2-08-20 17:11:53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660次

    2020年1月6日,当事人以退运货物方式向芜湖海关申报进口一票人造大理石。经芜湖海关查验,木质包装有虫害,且包装垫木无IPPC(国际木质包装检疫措施标准)标识。经查,该票货物属于当事人单位于2019年9月17日以一般贸易方式出口至美国的货物该批货物经美国海关查验,发现其木质包装有虫害,被退运入境。经当事人自查,退运货物大理石的包装垫木,是由货物生产单位将货物包装的木挡突出部位锯断产生,未按照规定施加IPPC标识。海关查验发现,没有IPPC标识部分的包装木垫,发生虫害。检疫人员根据规定对进境货物进行检疫处理。除害处理合格后,经当事人单位申请,提交担保后,海关放行该票货物。

    以上行为有下列证据证明:

    一、书证:进出口报关单及随附单证;当事人及生产单位、报关企业说明;

    二、查验报告;

    三、当事人主体资料。

     当事人在出口货物复运进境过程中,对于出口和退运进境货物的部分木包装未施加IPPC标志,未按照规定向海关申报,构成向海关报检时与实际不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项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2000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中华 人民共和国合肥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 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0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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