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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进口单芯片控制IC实际价格申报不实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芜湖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2-08-20 19:15:00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765次

    2018年1月9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芜湖海关申报进口一票单芯片控制IC(含软件设计费),数量4500个,总价303660美元。当事人为该单芯片控制IC向韩国公司支付了包括软件开发费用、特许权使用费等在内合计41万美元费用。2018年1月9日,当事人以303660美元向海关申报进口上述货物,少报了106340美元。经计核,漏缴税款119791.18元人民币。

    以上行为有下列证据证明:

    (一)书证。涉案进口报关单及随附单证,涉案货物价值计算说明,涉案货物税款计核证明书,当事人公司与韩国公司签订的商业合同,当事人公司汇款凭证、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当事人提供的情况说明,运费清单、纳税凭证,当事人主体身份资料等。

    (二)当事人陈述。当事人公司副总经理查问笔录。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构成进口申报不实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11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合肥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0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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