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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进口再生碎铁、再生铁管等货物实际价格申报不实违反海关监管规定中山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2-08-21 14:53:00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611次

    2020年12月1日至2021年5月21日期间,当事人以一般贸易监管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再生碎铁、再生铁管等货物,该四份报关单成交方式均申报为C&F,总价分别申报为港币99521.04元、港币104528.8元、港币15532.8元、港币261960元;经核实,其实际成交方式均为FOB,实际成交价格分别为港币136499.91元、人民币121505.97元、港币18202.5元、港币328760元。当事人以低报、伪报实际成交价格和成交方式的方法,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纳税款,构成走私行为。经计核,本案货物价值人民币187547.93元,偷逃税款人民币21380.95元。

    以上行为有稽查通知书、海关稽查征求意见书、检查记录、稽查结论、税款核定证明书、再生金属进口报关明细表、低报价格明细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付汇清单、费用结算资料、进口报关单、销售合同、装箱单、发票、运费清单、提货单、到货通知等证据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2020年、2021年)的规定,上述货物属于依法应缴纳税款的货物。

    据此,认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七条第(二)项所规定的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走私货物;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4500元。

    由于上述走私货物已流入市场无法没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规定,追缴该走私货物的等值价款人民币166166.98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第六十七、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拱北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个月内,直接向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0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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