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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进口吉柜固体废物违反海关监管规定中山港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2-08-21 15:10:00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639次

    2021年3月22日,当事人向中山港海关申报进境“吉柜”一批。经中山港海关查验及广州海关技术中心鉴定,在空集装箱内发现装有木条、木屑等杂物18.25千克,上述木条、木屑等杂物经鉴定为固体废物。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固体废物监管规定。

    以上行为有舱单、检查记录、鉴别报告、照片、情况说明、笔录、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等主要证据为证。

    据此,认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所规定的事实。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海关调查,及时将固体废物退运出境,减轻危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4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拱北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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