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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进口HP牌45BK型墨盒固体废物违反海关监管规定香洲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2-08-21 15:29:00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591次

    1、当事人于2020年12月28日从尼日利亚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广州海关申报进口990个HP牌45BK型墨盒(盘点在库987个)。经鉴定,该批墨盒属于固体废物。当事人单位违法将境外的固体废物输入境内,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所规定的事实。上述货物被我关依法扣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科处罚款人民币20000元。

    2、从2017年12月31日至2020年12月30日期间,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从境外进口墨盒等货物,共有83份报关单漏报运杂费及相关保险费,影响国家税款征收,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处罚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所规定的事实。经关税部门核定,漏缴税款人民币29074.47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处罚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对当事人科处罚款人民币3000元。

    以上行为有海关检查记录、稽查结论、扣(押)留决定书、鉴别报告、案件货物税款计核证明书、进口报关资料、海关专用缴款书、当事人书面报告、境发货人函件情况说明,查问笔录、当事人身份证明文件等证据材料为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23000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拱北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0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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