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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出口普洱茶实际重量、价格申报不实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港珠澳大桥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2-08-21 15:12:00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736次

    2021年3月10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港珠澳大桥海关申报出口普洱茶一批,申报商品名称及规格型号:普洱茶,0|0|已发酵|大于3KG|无牌,商品编号:0902403100,数量及单位:3130千克,申报价格:单价66美元,总价206580美元。经海关查验,当事人实际到货为“普洱粗茶”2840千克、“普洱细茶”290千克,商品规格与申报不符,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经拱北海关技术中心鉴定及海关核算,上述货物实际货值人民币1182680元,申报总价人民币1330189元,影响出口退税人民币13275.81元。

    在海关调查期间,当事人主动提供材料、说明情况并主动缴纳足额担保。以上行为有海关查验记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及随附单证、企业注册资料复印件、企业情况说明、查问笔录等证据为证。据此,认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规定的事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1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拱北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07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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