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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按照规定向海关办理变更手续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拱北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2-08-25 18:14:00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674次

    2014年6月19日,当事人向海关办理注册登记业务,提交的《报关单位情况登记表》上填报的海关业务联系人移动电话为“1363138xxxx”。经调查核实,该号码已为空号,当事人未按照规定向海关办理变更手续。

    以上事实有海关核查工作记录、报关单位情况登记表、工商登记资料、调查公告等证据为证。

    据此,认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违法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第四十条第(一)项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

    予以警告。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海关总署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2020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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