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6月19日,当事人向海关办理注册登记业务,提交的《报关单位情况登记表》上填报的海关业务联系人移动电话为“1363138xxxx”。经调查核实,该号码已为空号,当事人未按照规定向海关办理变更手续。
以上事实有海关核查工作记录、报关单位情况登记表、工商登记资料、调查公告等证据为证。
据此,认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违法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第四十条第(一)项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
予以警告。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海关总署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2020年3月25日